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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引水渠溺亡 管理方被判无过错

字号: 2014-11-20 09:58

核心提示:2012年12月24日,初中生小李在参加补习班后失踪。一审法院驳回了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后,小李父母提出了上诉。

2012年12月24日,初中生小李在参加补习班后失踪。之后,他被发现溺亡于海淀区安河桥南侧京密引水渠河道中。小李父母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京密管理处出于对小李父母的安慰,同意给付1万元。

小李的父母认为,小李进入河道并溺水死亡,说明京密管理处作为河道管理部门没能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其在完善安保措施以防止外人进入河道上存在过错,应当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2013年12月26日,小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密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死亡赔偿金729380元,共计829380元。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辩称,其对小李的死亡无责任。其称,京密引水渠是明令禁止进入的,小李作为初中学生,应当对此了解。此外,管理处在引水渠侧建设了防护网,防护网长11公里,高达1.8米到2.3米左右,且两侧每隔50米都有红色警示标语,同时立有警示牌。小李是如何进入防护网里尚不清楚,其违法进入防护网导致的后果不应由管理处承担,但出于对小李父母的安慰,可以给予1万元的人道帮助。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后,小李父母提出了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京密管理处作为京密引水渠的管理者,在事发地河道两旁均设置了高达1.8米的防护网,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其已经尽到相应的警示、防范义务。小李作为一名初三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应当能够意识到河道内危险的存在。由于小李进入河道的原因尚不明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京密管理处对于小李进入河道存在过错,故小李父母要求京密管理处对于小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记者 孔德婧)

Tags:小李 溺亡 引水渠 父母 河道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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