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在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基础上新增10条,细化补充21条,从实体和程序上细化了督学制度、督导事项、督导实施、督导结果
中新网重庆9月25日电 (唐枫)记者25日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提交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中提出,将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各教育督导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督学,强化督学制度。
教育督导机构职能是直接代表政府,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履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情况,并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并报告监督结果。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在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基础上新增10条,细化补充21条,从实体和程序上细化了督学制度、督导事项、督导实施、督导结果运用等。
重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周旭介绍,目前,重庆市政府专兼职督学共计64人,区县(自治县)政府专兼职督学共计1300余人。随着教育改革推进,教育领域的管办评分离,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按照教育改革要求,进一步确立了督学的地位,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
《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中提出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为每个教育督导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督学;根据督导工作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结果也将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增强社会监督。兼职督学任期3年,可以连任,并不得超过3个任期。
此外,为规范督导实施,教育督导机构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根据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应数量的督学为该区进行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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