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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现场拒签处罚告知书 2.6亿并非最终罚单(2)

字号: 2014-05-22 14:57

核心提示:昨日 (5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求证获悉,目前尚未正式下达罚款处罚决定,而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被快播现场拒绝签收。涉盗版被罚并非首次。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0日下午送达快播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非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额罚款从何时算起?

“以前没听说过罚这么多的,这主要是因为去年关于罚款的条文有改动。”刘春泉说。

刘春泉介绍,该事件可能涉及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规定罚款金额的主要是“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文。

据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有这一条文,2013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3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此之前仅是“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次的处罚仅能从去年3月算起,若以最高5倍罚款计,快播至少需在14个月内因盗版而盈利超5200万元。

但刘春泉表示,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贯彻得并不好,所以快播可能会从“避风港原则”入手进行抗辩。

“避风港原则”是指作为用户上网工具的网路服务提供商,只要在接到被侵权人书面通知后,将侵权作品或者是侵权作品的链接删除,即可进行抗辩。

据此,只提供搜索、播放功能而不直接提供盗版影片的快播,以 “无法控制和审核使用者利用该软件播放和观看的影视作品的内容和性质”为由,打赢了2009年同华夏视联控股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官司。

这一次,快播还能像5年前那样幸运吗?

“业内都认为打擦边球迟早要出事。”刘春泉说,为防止“避风港原则”滥用,法律还规定了“红旗原则”,即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网络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刘春泉举例说,比如一周前刚上映了一部影片,立刻就有盗版流出,那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避风港原则”对侵权方就不再适用,应主动删除。

近期快播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

■4月13日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的公告》,对网上淫秽色情信息进行全面清查。

■4月16日

快播连发两篇公告称,公司已启动商业模式转型,从技术转型原创正版内容。为彻底清除盗版低俗内容,决定关闭qvod服务器。

■4月23日

深圳市公安局证实,根据群众举报,快播涉嫌传播淫秽信息,公安机关正在核查中。

■5月15日

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外公布:深圳快播科技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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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深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盗版 刘春泉 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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