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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停车泊位未备案 罚金提至1万元

字号: 2013-12-17 08:58

核心提示:导读: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导读: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将进行强制代拆。

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停车管理单位若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或出现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将终止协议。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私设地桩、地锁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不拆除,将进行强制代拆。与此同时,2001年3月28日通过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将废止。

新《办法》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责任以及服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主要涉及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和使用。

此外将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例如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将被城管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原办法规定,对停车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新《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统一规定处罚1万元。新办法也规定,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擅自私设地桩、地锁也将面临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停车场管理突出“服务”

新《办法》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责任以及服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其中特别突出了“服务”。

新建小区同步交付停车场

新公布的《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且同步交付使用。这就意味着,以前个别新建小区居民入住后,停车场迟迟不能交付使用、部分开发商“只管建楼,不管停车”的现象将被禁止。

临时停车场按露天停车场收费

据《办法》规定,北京市停车收费遵循的原则是,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具体到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段或者胡同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则要求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使用情况将实时公布

对于停车场使用信息的管理和发布方面,《办法》规定,北京市要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并对停车泊位编号,以便于动态管理停车场。另一方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和使用状况,以及泊位数量等信息将通过系统公开发布,区、县人民政府也将根据停车场的动态信息,设置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同时,方便市民使用。

质量信誉不合格 将被终止协议

《办法》中规定,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需向社会公布。如果考核不合格,或者没有按照原先的承诺标准提供相符的服务,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大型活动承办方 需提供停车服务

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办法》规定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位置也应在票证上标明。如果停车场地不能满足活动停车需求,承办者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如果周边道路条件许可,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如果不能增加临时车位,承办者必须在票证及宣传过程中作出提示,以便活动参加者前往时,选择乘坐公共交通。

此外,承办大型活动者如果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要在管制措施实施3天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

新《办法》处罚一步到位

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针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一些在原《办法》中幅度较宽的罚款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一步到位。

收费停车位未备案 罚款1万

对于面向社会开放的收费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天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如果没按规定备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对此处以1万元的罚款。

此外《办法》中还提到,此类停车场如果处在中心城范围内,除按规定限时的临时停车场外,都应24小时开放。

私设地桩地锁可举报 最高罚5000元

《办法》中明确规定,在道路、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以免阻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市民如果发现不按规定私设的地桩、地锁,有权进行阻止并举报。

在具体处罚上,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如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而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地擅自设障碍物的,除需要恢复原状外,还将被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停车场不处理投诉 最高罚款1万

根据规定,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必须配置完备的设施标志标识,比如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以及监督电话。没有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则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并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如果违反规定,城管部门则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5000元到1万元。(记者 孔德婧)

Tags:停车场,停车,泊位,北京市,私设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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