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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购车指标虚拟转让所有权未转移

字号: 2013-12-14 10:25

核心提示:明年起,北京市小客车的年度指标配置总量将由目前的24万个减少到15万个,从现在就已经达到1:94.3的中签率来看,购车指标的供需不平衡会越发严峻。要获得购车指标,要么通过摇号,要么通过出售或报废在自己名下的小客车后更新指标,且不管依据何种方式取得的指标均不得转让。

□本报记者黄洁

明年起,北京市小客车的年度指标配置总量将由目前的24万个减少到15万个,从现在就已经达到1:94.3的中签率来看,购车指标的供需不平衡会越发严峻。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规避调控政策,购车指标的转让在实践中早已不罕见,但这类转让行为暗藏多重法律风险,已引发一系列纠纷。

转让法律关系极不稳定

据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梁睿介绍,购车指标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需要依附特定条件的人,经过特定程序才能形成。根据现行政策,只有住所地在北京的个人,名下没有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可以申请指标。要获得购车指标,要么通过摇号,要么通过出售或报废在自己名下的小客车后更新指标,且不管依据何种方式取得的指标均不得转让。

但是,目前转让购车指标并不少见,主要有两种方式:“借名购车”,即购买了新车的一方向拥有指标的人支付使用费,然后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指标出让人的名下,车辆则由指标的受让人实际使用;“暂缓过户”,即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买车人由于没有购车指标,便在买完车且车辆交付其使用后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向卖车人支付指标使用费。

“这种‘转让’并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让,而只是一种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名义上一直都是指标出让人在使用,所不同的是,指标出让人并没有实际购买车辆,真正购买车辆并使用的是指标受让人。”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解释说,这种转让方式在结果上必然表现为借名登记、车户分离。

张家华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事故责任由指标受让人承担、指标出让人负有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的义务,还有的会对购车指标的转让期限作出约定,并商定指标受让人取得指标后,指标出让人须无条件办理过户等。即便如此,购车指标的转让仍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的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

多重转让风险不可预期

事实上,购车指标的转让还面临着多重的法律风险。

根据北京现行政策,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能受到撤销机动车登记的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被撤销后,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一方,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其现有车辆未登记前不得上路行驶;而指标出让人一方,则面临丧失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的风险。

不仅如此,购车指标作为一种与身份绑定的购车资格,具有一次使用一次用尽的特点。出让了自己的购车指标后,如果想收回,要么需要受让了其指标的人将车卖掉,使出让人能够自动取得更新的指标,要么就需要出让人自己回购受让人的车辆。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都不强使得收回指标实际困难重重。

除了上述风险外,梁睿还提示说,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法律后果应该如何承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能因此面临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指标转让后车户分离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十分复杂,包括指标出让人和指标受让人对于第三者的责任问题,指标受让人能否成为保险法中的被保险人等。”梁睿说。

本报北京12月13日讯

Tags:购车 指标 转让 受让人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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