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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责任链条亟待“大修”

字号: 2015-07-29 10:28

核心提示:电梯安全责任链条亟待“大修”

电梯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涉及多个主体,往往造成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

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却明显不足,传统监管模式已渐渐走入“死胡同”

年轻妈妈向柳娟在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中不幸离世,引起公众对电梯安全的高度关注。

近来,多地出现电梯伤人事故。据不完全统计,仅7月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电梯吃人”事故。在特种设备监管体系中,电梯因涉及乘客、物管、维保等多方因素,所处地位尤为特殊。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析,电梯的安全隐患主要有四个方面:老电梯制动器存在问题,2003年,国家对制动器提出新标准,此前的制动器质量隐患较多。门驱系统问题,一些毛坯房在装修过程中装卸装修材料对门驱系统影响较大。平衡系数问题,一些宾馆、饭店里的电梯轿厢装修过度,如贴大理石等,破坏电梯的平衡关系。扶梯使用条件恶劣,如地铁、公交等场所扶梯使用量太大,有些扶梯大多满载运行,使用强度比欧盟等高得多。

在现实运营中,电梯由于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涉及多个主体,往往造成安全责任链条不明晰。一旦发生事故,围绕谁来赔付,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往往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维保是确保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一环。然而,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又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而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部分维保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一些物业公司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倾向于选择价格更低的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保缺乏监督动力。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是各地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如果电梯通过了年检却出现问题,地方质监部门就面临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政府监管“大包大揽”也造成电梯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工作,产生“政府依赖症”“年检依赖症”。特别是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却明显不足,传统监管模式已渐渐走入“死胡同”。

电梯公司通过对故障事故的总结发现,电梯故障存在“三高三低”现象,三高为:电梯关人故障率高、电梯能耗高和维持原有性能的成本高;而三低为运行效率低、备件及时供应率低和用户满意率低,而因此造成的故障呈逐年上升趋势。

实际上,由于原厂维保具有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度高等特点,欧美发达国家原厂维保率非常高,美国高达80%,而我国原厂维保率仅占20%左右,生产厂商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有关部门有必要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

针对政府监管职能错位问题,地方质监部门应在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建立监督抽检检验机制,工作重点从定检转向按比例实施的监督抽查,完成从“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变。

电梯事故发生后,往往涉及人身伤害带来的大额经济赔偿。我国绝大部分电梯维保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属小微企业,动辄百万元的经济赔偿很可能让企业破产。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可推广电梯责任保险制,由保险公司垫付赔偿,然后向责任方追偿。另外,为改变维保低价竞争的现状,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以市场手段推动制造企业向服务业发展,转为“原厂维保”,提倡维保企业连锁化发展;设立首负责任人,要建立清晰的责任链条。

实际上,电梯监管改革涉及多方责任,电梯监管体制改革应充分发挥协会、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只有通过“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

(综合新华社7月28日报道)

Tags:电梯;安全责任;链条;大修;物业管理权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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