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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老小区的停车位 邻里间打起官司

字号: 2015-06-26 12:39

核心提示:南京的陈先生和章先生是同一小区的邻居,几年前章先生买了车,并将车停在陈先生单元门前的一个收费车位上。后来因换物业等原因,章先生有段时间没交车位费,而就在这时陈先生买了车,并“合法”占用了章先生原来的车位。双方随后为这个车位的归属问题闹僵,无法调和之下,章先生将陈先生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章先生觉得,任何事都应该遵循“先来后到”的顺序,陈先生此举明明就是抢了他的车位,不在理。

南京的陈先生和章先生是同一小区的邻居,几年前章先生买了车,并将车停在陈先生单元门前的一个收费车位上。后来因换物业等原因,章先生有段时间没交车位费,而就在这时陈先生买了车,并“合法”占用了章先生原来的车位。双方随后为这个车位的归属问题闹僵,无法调和之下,章先生将陈先生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章先生觉得,任何事都应该遵循“先来后到”的顺序,陈先生此举明明就是抢了他的车位,不在理。但是,这个所谓的“先来后到”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鼓楼法院认为,在对共有物使用问题上,“先来后到”习惯不能当然适用,先行使权利的共有人不能永远单独行使共有权。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章先生的诉求。

事件 老小区一个车位两家抢

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建成于2002年,原告章磊一直是这里的老住户。2010年3月,章磊买了车,并与小区物业达成约定,将车停在所居住楼房对面的65号停车位上,从此其一直正常使用该车位。

2014年1月,安得鑫物业公司成为该小区新一任物业,该物业进驻小区后,章磊认为其服务质量不好,故从此暂停了车位费的缴纳。

2014年6月的一天,邻居、即被告陈刚家买了车,并占用了65号车位。章磊发现后,即去找陈刚理论,但对方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了车位费,获得65号车位使用授权,况且这个车位就在自家门前,理应由自己使用。

陈刚不肯让出车位,章磊只好去找物业交涉,但物业认为其不缴纳车位费,自然要失去车位使用权。但章磊不服,认为自己不缴车位费系事出有因,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这个车位怎么也不该被陈刚占用。

在章磊的据理力争之下,物业公司单方面作出承诺:“章磊对65号车位有优先承租权,该车位从2014年10月起,仍由章磊续用。”物业公司在作出该承诺后,收取了章磊缴纳的泊车费300元。

得到物业的承诺并重新缴费后,章磊本以为能继续使用65号车位,可是,陈刚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坚决不愿让出65号车位。

诉求 车位能不能“先到先得”

章磊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陈刚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并将安得鑫物业公司列为第三人。

章磊认为,无论从历史使用角度,还是从现在交费情况来看,65号车位都应当由他使用,否则人人都争抢车位,小区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陈刚停止占用并返还原告65号停车位,第三人赔偿其车位费损失300元。

案件审理中,陈刚提出,他是正常使用自己的车位,第三人收取了他的车位使用费后,才将65号车位安排给他使用,且该车位就在他家门口,从传统习俗看亦理应由他使用。第三人后来对章磊作出的单方承诺无效,因为这个车位还在他的承租期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章磊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车位,安德鑫物业公司的态度是,物业于2014年初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65号车位之前由章磊使用,因2014年1至9月章磊没有缴纳车位使用费,故才将车位安排给陈刚使用。后来,在章磊要求下,物业曾协商安排其他车位给章磊使用,但章磊坚持要求使用65号车位。纠纷发生后,章磊的车一直停放在小区内,其所缴纳的停车费用,不管能不能作为65号车位的车位费,都不应当退还。

法院 稀缺物品使用权不适用“先来后到”

6月25日,鼓楼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于地面停车位所享有的共有权并非专有权利,本质上不具有排他性。原、被告均为小区的业主,在65号车位的使用资格和权利基础方面,应当与所有业主一样一视同仁。章磊先购车的事实,并不能当然产生排他并永久使用停车位;另一方面,65号车位距离陈刚房屋虽然更近,但也不应以此作为确定使用权的标准。但基于业主权利的平等性原则,对于具有稀缺性的停车位,在新使用人实际交费并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原使用人并不能通过再交费的方式来当然恢复此前的使用权利,也不得通过强力方式改变占用现状。

综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章磊的诉讼请求。 (文中章磊、陈刚为化名)

Tags:车位 章磊 使用 小区 65号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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