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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暴力行为拟不算“家暴”

字号: 2014-11-26 11:22

核心提示: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当天,备受瞩目的我国反家暴立法进程迈出重要一步。昨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共6章41条。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到今年12月25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当天,备受瞩目的我国反家暴立法进程迈出重要一步。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共6章41条。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到今年12月25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亮点一

轻微家暴行为 公安机关可书面告诫

意见稿指出,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说明指出,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指出,告诫制度至少在警示、教育和证据层面都能发挥一定作用。“告诫由公安机关做出,对当事人有一定震慑作用。江苏曾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告诫制度,从实践来看,收到告诫书的当事人基本不再实施家暴行为,有助于实现由事后惩治救济到事前防范制止。”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认为,书面告诫可以起到威慑、警告、训诫作用,不过还需借助外力加以监督,以彻底消除家暴风险。

亮点二

县级或设区市政府 应设庇护场所

意见稿指出,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李明舜指出,为受害人提供紧急庇护是一个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民政部门的责任。“例如在民政部门下设的救助机构里,开辟出一些专区,或是临时指定一些宾馆,形式上可以多种多样。”而庇护场所需要满足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是地理位置明显,方便受害人及时求助;第二设立的地点必须安全;第三应为受害人提供周到的服务,包括准备充足的衣物等等。”

根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亮点三

离婚过程中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

此外,为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意见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起诉讼前,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李明舜分析,“有必要将‘人身安全保护’设为独立的案由。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提起其他诉讼,只要是当事人需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亮点四

打孩子被撤销监护资格 仨月后可申请恢复

意见稿指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含义。“现实中‘有关人员’一般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这些人碍于亲情或者由于不愿意承担后续监护职责,不会提起诉讼,从而导致司法程序无法启动。”张雪梅指出,反家暴法中应明确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主体,否则只是重复了《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此外,意见稿指出,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在张雪梅看来,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制度规定“是很必要的”。“经专业评估之后、家暴风险消除的情形下,可以恢复监护人职责。当然此后,还需持续地跟踪考察。”此外她认为,反家暴法有必要对国家监护做出进一步规定。“在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民政部门应代表国家行使监护责任。”

焦点

什么样的“暴力”才算家暴?

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虑到家庭寄养关系客观上类似于家庭关系,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同样视为家庭暴力。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参与此次立法工作,在他看来,如果采用列举的方式,应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包含在家暴的范畴内,其中,精神暴力主要指对家庭成员心理上、精神上的控制和摧残。此前,部分妇联组织反家暴法草案研讨时,有观点指出,恋爱、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也应纳入家暴范围。“同居和前配偶关系中,暴力行为比较多发,同居和婚姻关系及其类似,只是没有履行合法程序。”李明舜说道。不过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纳入相关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指出,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对此,北京市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向北青报记者分析,“当前形势下恋爱、同居和前配偶等亲密关系的案件并没有家庭关系作为基础,虽是特殊身份关系,但在家庭暴力防治中适用并不妥当。此外,就立法者和司法机构而言,还需考虑家庭作为私密空间的取证难度。”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Tags:暴力 家暴 家庭 行为 监护人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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