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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是免责条款? 出险照样要赔

字号: 2014-11-04 11:44

核心提示:“驾驶证过期”是免责条款? 出险照样要赔

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驾车撞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以“无有效驾驶证件”为免责条款拒赔,为此,车主诉至从化市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持过期驾驶证开车出事故

毛某在驾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现场查勘事故经过时,才发现自己驾驶证已过期一个多月未换领新证。事故发生后,毛某马上去公安交管部门换领了新证,但车主就事故车损险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原来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约定保险人免赔情形之一为“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对此车主主张该条的意思是驾驶员从未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保险公司主张该条应当包括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

从化法院审理认定,车主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即保险公司的解释不应当被采纳。而且,保险合同中将“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作为免赔条款,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

实际生活中,过期的驾照可以在一年内补办审验手续,驾驶证未及时换证并不一定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本案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通过审验及时换领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起始日期为发生保险事故前,交警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也未认定为无证驾驶,由此可以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Tags:驾驶证;免责条款;过期;保险公司;驾驶员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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