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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界定人肉搜索 规范引导并举上牢"安全锁"

字号: 2014-10-15 13:16

核心提示:人肉搜索风行,各方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它是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的利器;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罪不可赦。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肉搜索、大V转侵权信息、“水军”发帖等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加以禁止。

人肉搜索风行,各方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它是揭露各种不道德现象与贪腐现象的利器;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让公民隐私陷入尴尬窘境,罪不可赦。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肉搜索、大V转侵权信息、“水军”发帖等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加以禁止。可见,一直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正被逐步纳入到法治管理的范围中,一些打着“正义”旗号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人肉搜索”必将被“扒皮”。

“人肉搜索”需担责,弥补个人信息立法空白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尤其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公民隐私面临尴尬窘境。基于这个原因,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惩罚泄露隐私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晰了网络信息侵权中的一些责任问题,包括“水军”问题、个人转发、网站连带责任、个人隐私保护等等,基本囊括时下网络信息侵权较为常见的范畴。其中第十五条,“雇佣、组织、教唆他人发布、转载网络信息”是“水军”行为,而“帮助他人发布、转载”的表述显然针对个人。这意味着,不管有没有恶意,一旦帮助他人发布、转发信息,造成侵权事实,也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人肉”有风险,“转发”也要小心。

一剑双刃:刀无错,错在人

何谓“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引擎之所以用“人肉”命名,就是因为它与百度、360搜索等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不同,它更多是利用人际网络和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在人与人的沟通交流中寻求答案。以新华网报道的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的主角徐某为例: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晓青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上传其微博。一个多小时后,网民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严重干扰当事人生活的例子举不胜举。如今,“人肉搜索”已在整个互联网社会蔓延开来,因此“中招”并非小概率事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被数以千计的“网络福尔摩斯”放到显微镜下。

人肉搜索就像一把双刃剑,不可否认,对公共事件、公共人物、官员的公共行为以及贪污腐败行为的“人肉搜索”促进了社会进步;而对他人隐私的漠视和任意践踏又使其成为一把恶意攻击他人的“屠刀”。倚天剑也好,屠龙刀也罢,本身都只是兵器。正义的人用了,它们就斩妖降魔;邪恶的人用了,它们就沦为“凶器”。刀无错,错在人。因此,要让“人肉搜索”发挥正能量,必须在“人”上下功夫,做足“引导”工作。

“人肉搜索”关键在引导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利于弥补目前国内在个人信息立法空白之缺陷,但对“人肉搜索”这一网络特有的现象和行为,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似有不妥。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关键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当,因此,“引导”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治理网络暴力上,除了不断完善立法之外,社会各界需协同合力,正确“引导”。

首先,大众媒介专业素养要提高,要发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大众媒体不能总是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走,要真正承担起大众媒体的社会责任。

其次,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要引导其遵纪守法。网络服务商要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对于明知存在侵权的内容,应主动删除或屏蔽,加强对内容的审查力度。

最后,要引导网民加强自律和守法意识。网民需要切实认识到,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既是应尽的义务,也受法律约束。

Tags:搜索 最高法 信息 网络 个人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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