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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我国急需借鉴国外经验 制定《消费品安全法》

字号: 2014-09-25 12:40

核心提示:李俊:我国急需借鉴国外经验 制定《消费品安全法》

全国质量月的重要活动之一的“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论坛”25日在北京召开。论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指导,由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李俊发言。中国经济网 裴小阁 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记者 杨斯阳) 以“关注消费品质量安全 迈向中国质量新时代”为宗旨的“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论坛”今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李俊与会并表示,我国消费品安全问题已不再只是中国消费者的民生问题,而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制造国的国际竞争力问题。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据欧盟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简称RAPEX系统)通报数据统计,目前对华通报数长期占据总通报数50%以上,有时会高达70%。中国外文局发布的《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报告2013》也显示,54%的海外消费者认为中国产品质量较差,70%认为部分中国产品存在使用安全隐患。RAPEX系统通报过后我国产品被强制下架、禁止出售。

对此,李俊表示,售出商品被召回,违约和侵权赔偿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海外消费者对我国产品的印象,我国当今的消费品安全问题,已不再只是事关中国消费者的民生问题,而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制造国的国际竞争力问题,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消费品安全法》。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许多发达国家从上世纪70、80年代开始,就不断通过专门立法来应对。例如,197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消费品安全法案》,1973年日本也制定了《生活消费品安全法》,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于1992年也出台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等等。近年来,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效仿,以专门立法来保障消费品安全,2010年加拿大制定了《消费品安全法》,澳大利亚出台了《产品安全指南》,2011年德国出台了《设备与产品安全法》。“这些专门立法的突出特点,是改变以往主要靠法律的事后救济来保障消费品安全的做法,通过立法授权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并调动各方力量主动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减少危害和损失。”李俊说。

李俊认为,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调整消费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比如已经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但上述几部法律中,出于多种因素,并没有突出消费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理念,也缺少社会参与的制度设计,无法从总体上有效应对日益凸显的消费品安全问题。“我国急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消费品安全。”

 

Tags:安全 消费品 李俊 我国 产品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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