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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建言消费品安全法:应定位于特殊产品的监管法

字号: 2014-09-25 12:40

核心提示:李俊建言消费品安全法:应定位于特殊产品的监管法

全国质量月的重要活动之一的“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论坛”25日在北京召开。论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指导,由经济日报社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李俊发言。中国经济网 裴小阁 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 日讯(记者 杨斯阳) 以“关注消费品质量安全 迈向中国质量新时代”为宗旨的“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论坛”今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学博士李俊与会并对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的主要制度设计提出十点建议。>>>>>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李俊表示,《消费品安全法》应定位于特殊产品即消费品安全的监管法,它是《产品质量法》的特别法。如此定位既符合国际通惯例,也有利于我国现行消费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协调配合。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内容看,基本上规定的是监管法的内容。这一立法定位是符合预防、控制消费品安全风险这一基本立法需求的,我国《消费品安全法》也应体现这一特性。

他还对我国《消费品安全法》的主要制度设计提出建议:第一,确立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消费品安全标准是保障消费品安全的最重要基础。它的确立,既要注重与国际接轨,也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另外,应积极鼓励企业采用比法定标准更高的标准进行生产,提高消费品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明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执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提供安全消费品的基本义务;对消费品的执行标准、主要成份、安全风险进行标识说明的义务;售后跟踪义务及对危险消费品报告、警示、召回的义务以及配合危险处置义务。

第三,建立消费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通过建立伤害监测、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等信息采集体系,对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监测、识别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为预防危害、优化监管、警示消费者以及消费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奠定基础。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已有比较系统的规定,《消费品安全法》制定时应加以借鉴。

第四,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警示与召回制度。应系统建立消费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对消费品安全信息进行充分、有效披露。对于有可能引起重大危害及紧急的风险,应及时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并根据需要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召回缺陷消费品。同时应鼓励经营者自愿召回有安全风险的消费品。

第五,建立和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双重功能,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又能发挥经营者质量声誉影响交易机会的作用,以促使经营者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已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应当将实践经验法制化并不断完善。

第六,确立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的消费品安全专门化监管体制。消费品安全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风险管理又要求及时性和高效率,因此,有必要确立权责统一的专门化监管机构,这也是发达国家消费品安全监管的共同经验。

第七,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为了提高监管绩效,应建立消费品安全重点监管目录制度,并根据风险监测与评估结果定期调整。同时,应在加强一线执法力量并明确其职权和责任,强化执法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等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提升监管实效。

第八,确立、完善第三方认证、检测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培育和建立发达的第三方认证、检测体系,既能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也有利于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500余人,能对全国15000种消费品进行有效监管,重要原因之一是有发达的第三方认证、检测制度发挥支撑作用。我国亟待强化相关制度建设。

第九,建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体系。消费品安全保障,除政府监管之外,必须依靠社会共治来实现。这既是风险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了"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在消费品安全领域,应当将其法制化。

第十,确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Tags:安全 消费品 李俊 监管法 监管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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