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2名被告被公诉机关指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其中11人当庭表示认罪。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等人先后组织实施6次肾脏移植手术,每次收取17万元至36万元不等的费用,其中支付给肾脏出卖者3万余元,其余费用由各被告人分得。此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新华网武汉5月17日电(记者李劲峰、冯国栋)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武汉“地下贩肾”案,近日在武汉市江夏区开庭审理。12名被告被公诉机关指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其中11人当庭表示认罪。
记者从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了解到,这起“地下贩肾”案,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纳入刑法后,湖北省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相关案件。
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邓某、陈某等人合谋通过给他人进行肾脏移植的方式出卖人体器官,被告人邓某负责购买手术器械、药品,并租赁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栗庙新村一处私房作为手术室,被告人陈某担任主刀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其他被告人分别担任麻醉师、手术护士、联系介绍人等角色,对肾脏出卖者和肾脏植入者进行手术。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等人先后组织实施6次肾脏移植手术,每次收取17万元至36万元不等的费用,其中支付给肾脏出卖者3万余元,其余费用由各被告人分得。被告人邓某等12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
邓某等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则作了无罪辩护。此案将依法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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