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一层业主地下室装有高压配电等设备,导致一层业主入住后发现房间内噪音不断。张某等人入住后感觉室内有持续噪音。为此,张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拆除安装在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同时,开发商在原告买房时没有告知其负一层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侵害了业主购房的知情权。
□杨慧文程振华
购房时,开发商未告知一层业主地下室装有高压配电等设备,导致一层业主入住后发现房间内噪音不断。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业主对所购商品房享有特别知情权,开发商应当拆除污染源,停止侵权。
2009年6月,张某等三人分别购买了某小区6号楼1单元103、102、101室。张某等人入住后感觉室内有持续噪音。经多方了解,他们发现负一层有开发商安装的供整个小区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配电设备顶部距上面楼板150公分左右,且输入输出电缆及排热管道均用金属支架与上面楼板固定相连,同时,现场没有安装隔音、隔磁设施。
为此,张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拆除安装在地下室的高压配电设备。但开发商认为,轻微噪音不影响入住,而张某等人不能提供受到配电室损害的证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开发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地下室安装的高压配电设备不会对原告造成侵害。同时,开发商在原告买房时没有告知其负一层安装有高压配电设备,侵害了业主购房的知情权。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拆除负一层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宣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由于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巨大,所以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特殊楼层应该享有特别知情权。本案中,开发商规划将全小区的变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6号楼地下室,在出售房屋时应对6号楼的业主特别是一层购房户予以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开发商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虽然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验收,但将该小区所使用变压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安装在被上诉人居所对应的地下室,对长期生活居住在此的被上诉人有较大影响,应当予以拆除并迁移到不妨碍小区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
据此,南阳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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