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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垃圾畜禽” 将被追究刑责

字号: 2014-03-02 13:02

核心提示:“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首次作出这样规定,并明确:发生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首次作出这样规定,并明确:发生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1年以来,辽宁省已查处60余起“瘦肉精”案件,多数案件发生的环节至今成谜,此间“垃圾猪”等垃圾畜禽问题受到关注。

条例规定,从事畜禽饲养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这意味着,“泔水猪”、“垃圾猪”等饲养畜禽行为被明确禁止。

若出现上述情况,除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ags:货值金额 辽宁省 饲养畜禽 垃圾畜禽 使用垃圾场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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