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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3年后得尘肺 法院判决由原单位负责

字号: 2014-01-22 12:43

核心提示:2012年3月8日,王先生向洁具公司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先生患陶工尘肺一期职业病是工伤。该案经高明区法院、佛山中院一审、二审判决,最终维持了高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离职3年后被检查出尘肺病,原来的工作单位是否有责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支持了一名尘肺病患者的工伤认定。

2004年,王先生进入涉案的某洁具公司从事注浆工作,至2008年12月辞职,离职前没有做体检。2011年11月30日,王先生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陶工尘肺一期。2012年3月8日,王先生向洁具公司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者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先生患陶工尘肺一期职业病是工伤。洁具公司不服向高明区政府申请复议。高明区政府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工伤认定。洁具公司不服,之后向高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离职近3年后才发现得病,在此期间王先生是否还从事了与该职业病形成有关的工作呢?洁具公司认为,高明区人社局在没有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属于事实不清。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反言之,超过两年的,应当不予受理。

该案经高明区法院、佛山中院一审、二审判决,最终维持了高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从法院依原告的申请所调取的证据来看,第三人在离开原告处后确实到另一家公司工作过,但工作时间较短,而第三人在原告处工作将近5年时间且在离职时原告并没有为第三人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第三人所患的职业病与原告无关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妥。

Tags:工伤认定 判决 尘肺病 原告 员工离职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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