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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还有4天 团购“被”过期了

字号: 2013-12-05 10:09

核心提示:在购买团购的时候,就相当于签订了购买合同,商家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并且时间未到有效截止日期,消费者可随时享受团购商品。陈小姐去年腊月底在某团购网站买了一张用于厦门市同安一餐馆的价值168元的代金券,没想到餐饮店却以各种理由不让其消费。陈小姐觉得不合理,于昨日到同安工商局12315投诉台投诉。

豪客嘉族(模范街店)。

团购有效截止日期为12月7日。

12月3日,有读者打进华西城市读本热线称,“7号才到期的团购,今天才3号,就告诉我团购活动过期了,简直就是欺骗人。”费女士称模范街西餐连锁店豪客嘉族单方面撕毁购买协议,不向消费者履行未到期团购活动。昨日,商家与团购网出面解释,给出补偿方案。

有效期没到 团购的东西就到期了?

3日下午6点,费女士凭借保存在手机上的团购信息来到豪客嘉族(模范街点),却被告知该活动已过期,她看了一下团购有效期发现,有效期截止到12月7日。费女士随即向店方说明情况,豪客嘉族工作人员仍然坚持,“团购已经结束,团购卷已经不能支付了。”在费女士的坚持下,该店决定将费女士此次消费以八五折结单。

“虽然打了折,但还是觉得被坑了,单点的价格和团购价没法比。”费女士告诉记者,她团购的双人牛排套餐原价171元,团购价99元,很划算,“店铺把自身的活动时间混淆了,让消费者为他们的失误埋单,服务太不人性化了。”

原因追溯 商家与团购网欠协调

昨日上午,记者从费女士提供的团购截图看到,团购有效日期为11月7日至12月7日。随后,记者采访到豪客嘉族(模范街店)总经理。“网站上的有效日期和我们的活动时间发生了冲突,也许是团购网工作人员的失误,我们已经向团购网要求将该团购商品下架。”该店总经理李先生告诉记者,团购时间以及有效日期都是11月30日,团购在上个月(11月)已经结束。而事实上,该商品下架时间为12月4日。

随后,记者采访到该团购网。“我们把团购商品挂上网络,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合同怎么写,我们就呈现什么内容。”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此份合同,合同显示,该项团购商品有效期为一个自然月,签订日期为11月6日,因此截止日期应为12月7日。“有些协调失恰导致的后果让消费者承担,确实很抱歉。”该负责人表示,费女士可再次前往该店享用团购的套餐,费用由团购网支付,并承诺会尽力做好和商家的沟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消费者可以采取投诉或司法途径维权

针对此类的网络团购事件,记者采访到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青松。团购,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在购买团购的时候,就相当于签订了购买合同,商家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并且时间未到有效截止日期,消费者可随时享受团购商品。

“由于商家与团购网的失误造成的过错,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是商家的不诚信。”赵青松介绍,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2种选择,一是同意商家单方面撕毁合同;二是要求商家无条件完成合同内容。如果商家拒绝完成购买合同内容,消费者可采取向工商投诉维权或者司法维权。

商家与团购网在有合同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日期,属于违约。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尹茂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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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兴兴团购代金券 餐馆找各种不兑换

陈小姐去年腊月底在某团购网站买了一张用于厦门市同安一餐馆的价值168元的代金券,没想到餐饮店却以各种理由不让其消费。随后,经同安工商局调查和调解,餐饮店同意让其使用代金券。

陈小姐去年腊月底的时候准备在同安区某大型中餐馆吃年夜饭,上网的时候刚好看到某团购网站上推广的168元代金券可以抵用260元的菜金。陈小姐感觉很划算,立即通过网上银行付款购买一张团购券。除夕晚上陈小姐到该中餐馆消费后结账,该中餐馆现场经理却表示节假日期间该代金券不能使用。考虑到该代金券的使用期限是6个月,陈小姐没有计较直接用现金买单。今年6月,陈小姐到该中餐馆消费想使用抵用券再次被拒绝。该中餐馆表示团购网站没有在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餐馆团购款,双方已终止团购合作协议,不让其使用代金券。陈小姐觉得不合理,于昨日到同安工商局12315投诉台投诉。

接诉后,工商人员对该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经调解,被诉方同意让陈小姐继续使用该代金券,陈小姐表示满意。

Tags:商家 陈小姐 豪客嘉族 代金券 有效期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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