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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兽父性虐幼女8年令人发指

字号: 2013-11-16 12:28 来源:皮卡车市 作者:王颖

核心提示:据《澳门日报》报道,今年妇女节因性侵儿童、强奸、性胁迫十项罪名被重判监禁24年的澳门杨姓兽父,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减刑及减低民事赔偿,终院13日裁决维持原判。杨姓男子将女儿当性奴8年,须承担恶行在狱中度过24年的铁窗生涯,但其不服判决,闻判即大喊冤案,辗转上诉至终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据《澳门日报》报道,今年妇女节因性侵儿童、强奸、性胁迫十项罪名被重判监禁24年的澳门杨姓兽父,上诉至终审法院要求减刑及减低民事赔偿,终院13日裁决维持原判。

案情显示,2003年中旬某夜,现年54岁的杨姓男子,命令当时只有9岁的大女入房进行“体能训练”,藉词未达到要求,用衣架施以虐打,更兽性大发强行撕光其衣物,随即将之强奸。2005年开始,杨姓男子便经常借口“体能训练”,让3名女儿单独入房,上下其手,大肆凌虐。杨姓男子还经常以5名子女顽皮或学业欠佳,乘机虐打他们致伤痕累累。2005年,孩子在学校注射防预针时曾被校方发现瘀伤。至2011年1月至11月大女儿向警方举报被父亲侵犯。

杨姓男子将女儿当性奴8年,须承担恶行在狱中度过24年的铁窗生涯,但其不服判决,闻判即大喊冤案,辗转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人认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应被强奸罪所吸收,而其与被害人的关系提供了实施犯罪时的便利,诱发他犯罪,罪过程度应获递减,仅以一罪论处。且原审法院量刑时没考虑对他有利的情节,被判90万元(澳门元)的民事赔偿金额亦无考虑其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差距,应减低至60万以下。

澳门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中级法院裁判的观点严谨,被告触犯数百项罪。本案中,以强奸罪处罚会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但由于第一审法院没适用刑诉法第339条第一款规定作处理,检察院也没提出上诉,故不能加重刑罚,更何况上诉人还分别对第二及第三被害人实施至少20次和4次性犯罪。另一方面,看不出可减轻被告罪过的同一外在诱发,以构成连续犯罪,相反事情一直在被告的掌控中,他可随时强奸。

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把女儿当成自己的性奴长达8年,其女儿个人及生活都受影响,这种影响更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基于此,再考虑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而非过失,维持赔偿金额。驳回其上诉。

Tags:杨姓男子 终审法院 兽父 上诉至终审 体能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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