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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号: 2023-04-29 17:25 来源:中津网

核心提示: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等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

三、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单位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火作业前应当清除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明火作业后应当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配电箱(柜)电线连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禁违章带负荷拉、合闸,严禁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严禁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可靠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严禁电动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充电,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建筑物外墙的装修装饰、建筑屋面的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六、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和全员教育培训

单位应通过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和楼宇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单位或者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修订应急预案与开展全员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八、强化灭火力量建设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参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B12/T 950—2020)分级建立微型消防站。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分班编组,应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熟悉巡查,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演练,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合理安排执勤力量,实行24小时值班。

责任编辑: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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