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4月28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因王某2010年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故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辩解,其仅是没还彭某的钱,没有诈骗彭某的钱。
一名27岁的山东女子假借富家女身份,以结婚为由多次向男方索要钱财,双方最终以婚姻破裂为结局,女子也被前夫告上了法庭。4月28日,广州海珠区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因王某2010年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故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富豪女”以结婚为由多次索要钱财
27岁的王某是山东人。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4月,王某与被害人彭某在山东临沂相识后,虚构其本人及家属的实际情况从而博取彭某的好感及信任,并发展为恋人关系。据查,王某自称奶奶是房地产公司老总,父母早逝,自己从小由奶奶一手带大,是一名司法局干部。2010年2月,王某以朋友亲戚发生车祸需垫付医疗费用、服装店急需进货款为名骗得彭某3万元。
随后,王某要求彭某将存款交由她保管以此表示结婚诚意,否则就不与彭某登记结婚。为了表示结婚诚意,彭某于2010年3月9日、12日,也就是两人结婚的前后(两人3月10日结婚)分两次向王某转账共45万元。但两人登记结婚后,王某并未履行夫妻义务,而是将从彭某处拿到的钱财用于包养“少爷”、高档娱乐消费等。2010年4月23日,王某再次以生意欠债发生法律纠纷为名向彭某母亲邱某“借款”3万元后拒不归还。
关系闹到这一步,夫妻关系已经维持不下去了。2011年5月3日,王某和彭某经山东临沂当地法院调解离婚,彭某还以前妻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2012年11月1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辩解,其仅是没还彭某的钱,没有诈骗彭某的钱。辩护人认为王某向邱某借款3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且借款已归还;王某与彭某的婚姻关系中不存在诈骗的行为,彭某婚前给予王某的款项是其自愿赠与,婚后给予的20万元因婚姻成立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彭某在外地出差,导致王某客观上未履行夫妻义务。
法院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
本案认定的焦点问题是,两人在结婚前和婚姻缔结期间王某从彭某及其家人处所获得的多笔钱财性质的认定。就2010年2月初王某以亲戚发生车祸需费用为由向彭某索要1.5万元,法院查明,王某在明知因车祸住院的亲属并未向其借取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其向彭某索要钱财的事前理由、事中和事后的具体客观行为均印证了其“非法占有”该笔现金的主观意图。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从彭某处获取的另外几笔钱财,法院认为指控内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如王某以不与彭某结婚为由向彭某索要45万元的内容,法院认为彭某是在明知王某索要钱财才结婚的情况下,基于与王某缔结婚姻关系的需要而主动将45万元转入王某名下账户,王某与彭某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印证王某索要该笔款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王某以生意欠债发生法律纠纷为由向彭某母亲邱某“借款”3万元,后王某家属已将3万元归还邱某,且已获得彭某谅解。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部分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了解,2010年11月,王某因犯诈骗罪曾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王某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故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王艳 陈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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